41 98 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多少?
(A) 3%
(B) 4%
(C) 4.5%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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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 C(98), D(455), E(0) #409930

詳解 (共 4 筆)

#611901
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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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10
題目是要問「地方政府」喔!所以答案會是(D)。
但是如果題目是問「中央政府」,答案才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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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87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
不是(C)嗎??
為什麼她答案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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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682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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