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地方法院判處甲、乙二人共同竊盜罪刑確定,檢察總長發現原判決誤認甲係累犯而加重其刑,乙有前科,不得宣告緩刑,誤予宣告緩刑,乃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如何處理?
(A)甲部分,駁回上訴;乙部分,撤銷改判
(B)甲部分,撤銷改判;乙部分,駁回上訴
(C)甲、乙部分均駁回上訴
(D)甲、乙部分均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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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52), C(22), D(102), E(0) #339302
統計: A(21), B(152), C(22), D(102), E(0) #339302
詳解 (共 2 筆)
#1416762
97年第4次刑庭會議: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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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102
「97 年第 4 次刑庭會議決議」白話:如果判決對被告有利(或沒有不利),而且這個法律問題不涉及「統一法令適用」那麼就沒有提起的必要。
所以就算提上訴,依據「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 §447),也不能把緩刑撤掉改成關進去,法院只能駁回上訴。乙(賺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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