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甲以現行犯逮捕之強制猥褻行為人乙,乙雖未抗拒逮捕,甲仍因看
不慣乙的行為而毆打乙,甲的行為為合法職務之執行,乙不得對甲行使
正當防衛
(B)對於巡邏結束下班,在便利商店喝水休息之員警,施以強暴行為,成立
本罪
(C)本罪之成立,須產生公務遭到妨害之結果發生
(D)本罪是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
迫,即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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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6), C(1199), D(3074), E(0) #2686673
統計: A(60), B(86), C(1199), D(3074), E(0) #2686673
詳解 (共 9 筆)
#4855230
一、行為犯(舉動犯)
又稱「舉動犯、形式犯」,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EX酒駕。(酒測值超過就可以罰,而非要等到出車禍)
二、結果犯
犯罪構成要件上,以基於行為而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
EX殺人罪。(真的殺了人才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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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746
法條原文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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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852
(A)警察為不法之侵害,可主張正當防衛
(B)並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客觀事實
(C)舉動犯,不用產生一定結果。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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