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
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乙係受解送之人犯
(B)甲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係司法人員
(C)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不是有解送人犯職務之
公務員
(D)甲未觸犯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凌虐人犯罪,因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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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8), B(980), C(2428), D(404), E(0) #2686672
統計: A(728), B(980), C(2428), D(404), E(0) #2686672
詳解 (共 10 筆)
#4831837
刑法
凌虐犯人罪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凌虐定義:
第 10 條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146
0
#5166968
§124:法官
§125:檢
§126:警、監、法
§127:檢
30
0
#4699373
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D似乎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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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111
書記官適用於125條之規範,非126條所稱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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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327
回8F,書記官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嗎?
感覺書記官應該不適用刑法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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