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我國教育部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列內容何者正確?
(A)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若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最晚應於知悉後三天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之新學校
(B)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為保護其他學生,新學校有正當理由,在不公布細節情況下,讓校內所有老師知悉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C)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D)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且延長次數以三次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5), B(312), C(3935), D(402), E(0) #1311041

詳解 (共 6 筆)

#1364956

(A)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B)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D)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226
0
#1667135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育人員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2
0
#2782596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
(共 5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1378914
D延長二次為限
9
0
#3187777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 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3
0
#6059133
3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28 條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 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ㅤㅤ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3876
未解鎖
(A)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
(共 1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