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某公立國小甲教務主任頻頻向同校乙代理教師表白,乙代理教師雖無意願,但甲教務主任暗示自己握有代理教師再聘決定權,如果乙代理教師同意交往,即不必為下年度能否續聘煩惱,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甲教務主任之行為應屬以下何者?
(A)性侵害
(B)性霸凌
(C)性騷擾
(D)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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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91), C(2466), D(35), E(0) #2398153
統計: A(29), B(1391), C(2466), D(35), E(0) #2398153
詳解 (共 6 筆)
#5462565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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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27
| 法規名稱: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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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516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資料來源:https://pugec.pu.edu.tw/p/412-1124-3577.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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