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
(C)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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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 B(816), C(5337), D(928), E(0) #1832580

詳解 (共 10 筆)

#2912840

(C)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普通法院為救濟審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此類行政罰案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救濟審級,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一審)及抗告()。
p.s. 一級二審->準用刑事訴訟法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2 款)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1 款)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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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027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律師懲戒事件。
5.刑事補償事件。
6.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公務員懲戒事件。
8.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司法院常見問集

D-不在行政法院體系的審理範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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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296

諧音:公清依法收罰稅四十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B)關於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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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082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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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129

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n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n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n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n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n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n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n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n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n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n新臺幣六十萬元。n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n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n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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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312
要注意 (A) & (B) 選項雖然是對的,但法條已經改成金額50萬以下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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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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