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針對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B)針對怠為處分,應於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原告須聲明請求判命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須主張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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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0), B(1036), C(610), D(512), E(0) #1832582
統計: A(5300), B(1036), C(610), D(512), E(0) #1832582
詳解 (共 3 筆)
#2912888
(A)應改成=>除針對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外,亦可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 §5)
(B)針對怠為處分,應於作為期間屆滿->法令所定期間後,始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 §5 第 1 項)
(C)原告須聲明請求判命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行政訴訟法 §5 第 1 項、第 2 項 後段)
(D)原告須主張行政機關不作為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行政訴訟法 §5 第 1 項 前段)
行政訴訟法 §5
I【怠為處分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II【拒絕申請之訴】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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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999
A 錯誤的地方在於
課予義務訴訟,是針對兩種情形 :
1.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2.請求處分遭予以駁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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