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
(B)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認定係搶奪罪
(C)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普通竊盜罪,法院認定係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D)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搶奪罪,法院認定係犯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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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9), C(1070), D(44), E(0) #3139557

詳解 (共 4 筆)

#5908056
事實上同一,有兩個不同標準判斷1、基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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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172


669e23d671de7.jpg訴之目的(侵害法益)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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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419
(D)錯

103台上1995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起訴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而刑法之搶奪罪,係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攫取他人之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所破壞之財產法益,為動產之所有權與持有權;同法第三十四章關於贓物犯之規定,則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旨在防止因財產犯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搶奪罪與贓物罪所侵害之法益,顯有不同,兩者非特社會事實歧異,即法律所賦予之評價亦不相同,殊非具有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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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690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ㅤㅤ
比較可能的答案是C,檢察官忽略兇器,因此法官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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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1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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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普通竊盜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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