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強調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下列何者非法條所列教育輔具服務提供之
項目?
(A) 視覺輔具
(B) 電腦輔具
(C)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D) 評量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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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15), D(325), E(0) #3267319
統計: A(3), B(24), C(15), D(325), E(0) #3267319
詳解 (共 2 筆)
#615096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8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前項教育輔具服務,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之服務。
第一項所稱運動輔具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學校(園)體育課程或活動,應提供運動參與所需之相關輔具,或調整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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