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強調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下列何者非法條所列教育輔具服務提供之 項目?
(A) 視覺輔具
(B) 電腦輔具
(C)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D) 評量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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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4), C(15), D(325), E(0) #3267319

詳解 (共 2 筆)

#6320653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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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96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8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前項教育輔具服務,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其他輔具之服務。
第一項所稱運動輔具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學校(園)體育課程或活動,應提供運動參與所需之相關輔具,或調整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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