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十歲的俊杰因父母離婚爭奪撫養權感到心情沮喪而接受輔導,俊杰的爸爸希望輔導老師能在不告知俊杰的
情況下,讓他知道輔導俊杰的內容。根據輔導專業倫理原則,身為輔導老師的妳(你)應該如何做最為恰當?
(A)為了個案最大的權益,所以應告知俊杰爸爸輔導內容
(B)因為個案未成年,輔導老師有義務告知家長輔導內容
(C)為了尊重個案的權利,應先徵求俊杰的同意,再跟他的父親說明
(D)為了對個案談話內容保密,可避重就輕、簡略的向俊杰爸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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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23), C(2654), D(154), E(0) #2022391
統計: A(63), B(323), C(2654), D(154), E(0) #2022391
詳解 (共 1 筆)
#3439189
2.2.3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a.與學生訂定之保密約定內容與教育目標及法令規定有所牴觸時。
b.學生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權益的可能性,需預警時。包括有自傷、傷人危機,有損及自己或他人之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之事實。
c.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要求瞭解相關訊息時。
d.法院來函要求出庭或提供相關資料時。
e.召開與學生個人在校權益相關之會議(如:退學、輔導轉學、獎懲),召開個案研討會或進行專業督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f.依據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轉銜輔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g.為有效協助學生,需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合作時。
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當學生要求對特定對象保密(如:導師、家長/監護人、學務工作人員等…),或揭露訊息後可能對輔導關係造成潛在傷害時,學生輔導人員經評估後決定揭露學生個人訊息,宜事先與學生充分溝通,事後也能顧及學生感受、反應,給予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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