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統計: A(1104), B(5867), C(329), D(51), E(0) #1915532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為甲依法申請退休(依法申請的案件),而逾六個月未為決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所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復審未獲救濟,再提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的標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免職+情節重大:向保訓會提複審→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其他懲處+情節輕微:向服務機關提申訴→不服,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法條參照: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6 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
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44 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請問 大法官釋字785號出來之後 這題答案會改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