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B)機能傷害程度須達於重大不治時,始能成立重傷
(C)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D)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統計: A(149), B(441), C(577), D(213), E(30) #2049372
詳解 (共 10 筆)
(A) 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
111台上527判決
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 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 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 ,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重點:
1.女性性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等。
2.縱加害人主張僅以手指或生殖器摩擦外陰部,因已與大陰唇接合,故仍屬性交之範疇。
(C)
106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
行為人偽造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之收文戳記,用以證明已為員工投保,屬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
111台上527判決
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 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 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 ,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第10條 (名詞定義)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D)
一、依法令服務於(1身分公務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2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3受託公務員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參考: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第一天)#13803第八題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C)
Ⅵ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B)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A)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Ⅵ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Ⅶ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6F:觸摸並不是10V所謂的性[侵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