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犯殺人罪,事後知情的乙唆使甲,儘速將甲所用的兇刀丟棄,依通說乙不會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 滅證據罪之教唆犯,下列理由與結論,何者最為適當?
(A)乙並沒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證據罪的犯意
(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刑法第 165 條處罰
(C)乙雖促使甲犯罪,但成立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D)乙事後知情並且參與,屬犯意聯絡,應該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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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128), C(44), D(16), E(0) #2049376

詳解 (共 5 筆)

#4866863

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78

補充: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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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276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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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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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886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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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770
(A)乙並有引發甲的犯意,甲原來就有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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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36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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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甲自我湮滅證據的行為既然不該當湮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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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0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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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乙雖引發甲的犯意,但甲的行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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