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起訴時就訴訟標的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C)簡易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統計: A(69), B(1992), C(68), D(43), E(0) #1870054
詳解 (共 4 筆)
(A)原告於起訴時就訴訟標的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428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427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C)簡易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433-3
(D)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1
請阿摩修改修改題目跟選項:
5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於起訴時就訴訟標的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B)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C)簡易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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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7 年 - 107 原住民 五等 民事訴訟法大意#71804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