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有關家長參與的規定,何者不包括在《特殊教 育法》及相關法規的條文內?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應邀請特殊教育家長團 體代表
(B)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 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
(C)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應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 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D)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 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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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63), C(13), D(42), E(0) #3466837

詳解 (共 3 筆)

#649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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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804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與相關子法,來對比兩個委員會的組成:

  1. 特殊教育諮詢會(主管機關層級): 由各級主管機關(教育部、縣市政府)設立,成員應包括:特教相關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代表、相關機關代表。

  2.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學校層級): 由各級學校設立,成員應包括:校長、各單位主管、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而非「家長團體代表」)。

關鍵差異: 「家長團體代表」通常指的是法人組織(如: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派出代表,這通常出現在政府層級的諮詢會議中;而學校層級的特推會,邀請的是「在校學生的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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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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