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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臺中市挑戰勞動知識王_高中組_六、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科)#116306 | 科目:勞動知識王◆高中職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臺中市挑戰勞動知識王_高中組_六、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科)#116306

年份:112年

科目:勞動知識王◆高中職

57. 工讀生小美工作3個月了,向雇主阿財表示因課業忙碌想要離職,但阿財怕少了一個人店裡會忙不過來,於是告訴小美離職需要提前1個月講才算數,並打算趁這1個月徵人,阿財可以這麼做嗎?
(A)可以,阿財可單方面決定小美的離職日。
(B)不可以,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小美年資為3個月,需提前10日預告阿 財。
(C)不可以,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小美年資為3個月,需提前15日預告阿財。
(D)不可以,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小美年資為3個月,需提前20日預告阿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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