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下列有關新北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的描述,何者有誤?
(A)在鑑定安置程序中,需要相關專業服務評估之學生也可申請
(B)相關專業服務的對象限在校的學生,在家教育學生暫不提供
(C)相關專業服務內容包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能管理等
(D)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後,應於特教通報網完成服務紀錄,以利學生服務之執行、追蹤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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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063), C(26), D(15), E(0) #839971
統計: A(41), B(3063), C(26), D(15), E(0) #839971
詳解 (共 2 筆)
#1212085
特教法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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