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為改善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即所謂房地合一課稅。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之自住房屋、土地,若符合相關條件者,其交易所得可免徵所得稅。有關須符合之免稅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
(B)交易前5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C)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D)其免稅所得額,以房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超過6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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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7), C(293), D(22), E(0) #342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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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128
題目分析: 題目要求判斷房地合一課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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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741
所得稅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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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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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第 4-5 條 1.前條交易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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