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為改善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即所謂房地合一課稅。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之自住房屋、土地,若符合相關條件者,其交易所得可免徵所得稅。有關須符合之免稅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
(B)交易前5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C)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D)其免稅所得額,以房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超過6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