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害人只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被害人之賠償請求權得讓與或繼承之
(C)對於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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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216), C(9160), D(142), E(0) #138597
統計: A(241), B(216), C(9160), D(142), E(0) #138597
詳解 (共 8 筆)
#261166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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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04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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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017
上述民法第195條: 是一種 妨礙隱私權 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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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38
關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請問實際上是怎樣的情況會造成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法益受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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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77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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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786
被害人之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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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540
精神賠償:法律允許對人格權(如身體、名譽、隱私)受到的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請求金錢賠償(慰撫金)。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A) 錯誤在於並非「只」能請求財產損失。
(B) 錯誤在於此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具有專屬性,不可隨意讓與或繼承。
(D) 錯誤在於若侵害情節重大,配偶或父母等家屬也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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