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緊急(偶發)性集會遊行之敘述,何
者錯誤?
(A)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偶發性集會、遊行,亦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B)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先申請許可,係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主管機關有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
(C)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應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D)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有違憲之虞,應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失效
統計: A(317), B(868), C(473), D(2373), E(0) #641509
詳解 (共 8 筆)
其實個人淺見出題師不是在考年分 在考對718解釋夠不夠瞭解! 若三個選項都知道 勢必答案就在D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理由書
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 (很難) 許可後舉行。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A)
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 (B)
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
(C) 「許可制以外」即為「報備制」。
侵害較小 =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D)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有違憲之虞,應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失效
不正確
104年1月1日失效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
(目的拘束原則)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題目上的偶發都用括號括起來了:「下列有關緊急(偶發)性集會遊行之敘述」
所以這個緊急就已經包含偶發的成份了,可參104年考題中的選項(C)
http://www.yamol.tw/item-+10+%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718+%E8%99%9F%E8%A7%A3%E9%87%8B%E6%96%87%E5%8F%8A%E7%90%86%E7%94%B1%E6%9B%B8%E9%97%9C%E6%96%BC%E9%9B%86%E6%9C%83%E3%80%81%E9%81%8A%E8%A1%8C%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8C%AF%E8%AA%A4..-858735.htm#99
把D選項的年份刪掉也不能說選項錯,這不是考年份是什麼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出題老師改完數字遊戲?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