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數宗事件合併辯論、合併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本於被告自認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D)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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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357), C(1886), D(343), E(0) #936261
統計: A(162), B(357), C(1886), D(343), E(0) #936261
詳解 (共 10 筆)
#13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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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為數宗事件合併辯論、合併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必須符合法規條件才行。 (B)本於被告自認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認諾 (C)正確。 (第392條) (D)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前為之
=>言詞辯論終結前 (第3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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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615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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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395
(A)法院為數宗事件合併辯論、合併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終局判決381II
(B)本於被告自認之一造辯論判決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389I(1)
(C)392I
(D)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393I
(B)本於被告
(C)392I
(D)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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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63
(C)民訴392第1項: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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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006
左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 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 已到者為限。三 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 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
五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一千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我不清楚是否有已刪除法條,請大家確認與指正。
一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 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 已到者為限。三 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 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
五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一千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我不清楚是否有已刪除法條,請大家確認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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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622
第 389 條
|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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