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
(B)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C)就第三審之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原則上無須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D)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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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0), C(3442), D(141), E(0) #1571119
統計: A(60), B(80), C(3442), D(141), E(0) #1571119
詳解 (共 5 筆)
#4200269
關於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C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
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B)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第 476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C)就第三審之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原則上無須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 474 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D)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附帶上訴
第 460 條: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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