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如有違反自律公約之規定,應經何種程序,為警告、處以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責令會員對其
負責人或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等部分或全部之處分,並函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經紀律委員會二分之ㄧ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公會理事會決議
(B)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公會理事會決議
(C)直接提報公會理事會決議
(D)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通過,提報公會理事會決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