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B)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C)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D)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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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 C(861), D(14), E(0) #2980758
統計: A(126), B(13), C(861), D(14), E(0) #2980758
詳解 (共 3 筆)
#6551033
以下為台灣高等法院的官網簡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簡介:
一、 舉辦依據:
二、 舉辦流程: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就裁判間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或具有研究價值之抽象法律問題,先由各法院內部研討做出「初步研討結果」,再送交臺灣高等法院,分配所屬庭長(審判長)個別審查,嗣由該院分別召開民事庭、刑事庭庭長(審判長)審查會,逐案討論並作成「審查意見」,最後由各法院指派代表並邀請最高法院庭長(審判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刑事類)、學者及律師召開座談會研討,做出「研討結果」,程序嚴謹,結論符多數共識。
三、 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僅供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拘束力,亦不得援引以為裁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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