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租人 B 返還押租金之爭議。言詞辯論期日,對於 A 與 B 間是否繼續存在租賃關係之爭點,當庭致電法官乙(另案承辦 A 與 B 間給付租金事件)詢問其對於系爭爭點之心證,並以該心證作為勸諭和解之基礎。法官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違反,因為法官甲、乙既為配偶關係,不應分別承辦相關案件,應屬當然迴避事由
(B)違反,因為法官甲當庭致電法官乙,逕依法官乙之認定作為和解基礎,易使當事人對於法官審判獨立性產生疑慮
(C)不違反,因為法官甲用心良苦,係為避免兩案見解歧異,產生裁判矛盾之風險
(D)不違反,因為法官甲基於便民措施,目的乃為促成和解,減少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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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12), C(16), D(23), E(0) #32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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