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據民國 104 年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評量方法應儘量使用紙筆測驗
(B)國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各界瞭解學生學習品質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C)評量結果解釋應以常模參照為主,標準參照為輔
(D)評量結果應以總結性功能為主,形成性功能為輔;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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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451), C(294), D(1162), E(0) #861045
統計: A(43), B(3451), C(294), D(1162), E(0) #861045
詳解 (共 10 筆)
#1658977
第4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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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384
第 四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
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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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956
(C)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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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99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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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62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
第 十三 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
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
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
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
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
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
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
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
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
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
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
,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
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
。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
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
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
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
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
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
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
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
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
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
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
,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
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
。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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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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