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②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③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 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④各種獨立之攻撃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①②
(B)①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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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7), B(172), C(101), D(73), E(0) #687177

詳解 (共 4 筆)

#1366519
第 263 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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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072

①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視同未起訴

②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 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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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517
【裁判字號】:74年台抗字第54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要旨】: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 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 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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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72

民訴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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