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何者最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
(A)在未戴眼鏡的狀況下視力值為 0.2 的兒童
(B)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限制的兒童
(C)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語音聽閾為 15 分貝的兒童
(D)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明顯不相稱的兒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0), B(95), C(627), D(2545), E(0) #1540927
統計: A(160), B(95), C(627), D(2545), E(0) #1540927
詳解 (共 10 筆)
#2377091
(A)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
(B)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C)聽障鑑定基準:優耳之500赫、1000赫、2000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21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
(D)嗓音異常(語言障礙):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故選項D之兒童最可能鑑定為身心障礙
96
2
#2386411
出處-法規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 (A)應測量矯正後之優眼視力。 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 (B)暫時性 (C)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 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 |
6
0
#6093339
以下依據113年修正的新法(<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進行說明,可能不適用於106的考試標準答案。
ㅤㅤ
(A) 在未戴眼鏡的狀況下視力值為 0.2 的兒童
【視障】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B) 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限制的兒童
【肢障】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C) 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語音聽閾為 15 分貝的兒童
【聽障】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D) 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明顯不相稱的兒童
【語障】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語音異常:產出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致影響說話清晰度。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年齡或所處文化環境不相稱,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流暢度異常,包括聲音或音節重複、拉長、中斷或用力,及語速過快或急促不清、不適當停頓等口吃或迅吃現象,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四、發展性語言異常: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