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具或方式運用的搭配,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數理性向測驗可用以評估創造力優異
(B)個別智力測驗可用以評估學術性向優異
(C)時間管理能力檢核表可用以評估領導才能優異
(D)全國性棋藝競賽結果可用以評估「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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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7), C(42), D(2272), E(0) #2340656
統計: A(16), B(227), C(42), D(2272), E(0) #2340656
詳解 (共 7 筆)
#5286286
回覆5F
鑑定基準應該是平均數正兩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喔~
這便貼上我從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找到的基準!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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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212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的補充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
第 十七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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