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股東會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下稱「通訊投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者,以股東常會為限
(B)採行通訊投票制度之公司,應於章程載明定明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之方法
(C)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法規定強制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時,只能命將電子方式
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而不及於書面方式
(D)以通訊投票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視為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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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85), C(181), D(76), E(0) #1858886
統計: A(24), B(185), C(181), D(76), E(0) #1858886
詳解 (共 4 筆)
#3241636
公司法
第 204 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A錯,董事會及股東會皆可)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第 177-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B錯)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C對)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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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578
就是說書面方式還是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表決權行使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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