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特殊教育法》所定義的各類身心障礙中,罹患腦性麻痺(CP)的學生所屬類別,下列有關敘述何者為真?
(A)罹患 CP 的學生之特教類別,依其功能受損最嚴重的項目,而歸類為肢體障礙類或溝通障礙類
(B)罹患 CP 的學生之特教類別,依其功能受損最嚴重的項目,而歸類為溝通障礙類或智能障礙類
(C)罹患 CP 的學生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直接歸類為腦性麻痺類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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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307), C(1008), D(1551), E(0) #3124019
統計: A(670), B(307), C(1008), D(1551), E(0) #3124019
詳解 (共 6 筆)
#586935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多重障礙。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腦性麻痺」獨立一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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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671
最嚴重的腦性麻痺類型就是痙攣性四肢麻痺( Spastic Quadriplegia ) ,因為患者的雙臂與雙腿都會受到影響。 罹患此疾病的病童可能無法行走或獨立坐立;同時,他們可能還會有學習困難、視力或感覺方面的缺陷,也常有斜視及癲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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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014
(C)罹患 CP 的學生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直接歸類為腦性麻痺類
改《特殊教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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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587
(C)罹患 CP 的學生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直接歸類為腦性麻痺類
改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113/04/29 改名稱 (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關於特教鑑定類別會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因此回應樓上C選項不宜改為「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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