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價值新台幣八萬元之特定中古車一輛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小額案件之當事人得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D)當事人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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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 B(1767), C(135), D(114), E(0) #139015
統計: A(428), B(1767), C(135), D(114), E(0) #139015
詳解 (共 10 筆)
#202304
| 第 436-8 條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 第 436-20 條 |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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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36-16 條 |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 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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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29
(A)適用小額訴訟的要件要請求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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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685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金錢替代物Ex有價證券
中古車>>物(與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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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901
A錯在「特定」中古車。
代替物:可以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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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274
(A)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價值新台幣八萬元之特定中古車一輛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X;特定中古車,不適用小額程序)
(B)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O)
(C)小額案件之當事人得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X;違背法令。法律審)
(D)當事人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X;小額程序原則不得一部請求。例外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得一部請求)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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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17
若選項 ( A) 特定中古車 改成 不特定中古車 是不是就可以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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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94
(A)小額訴訟程序只能用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者有價證券10萬元以下
(C)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就是法律審,跟通常以及簡易要上訴第三審一樣,只能以違背法令之事由上訴
(D)小額訴訟程序原則上是不可以為一部請求,但書是你為這一部請求之後,其他的部分你就不能提出來再打訴訟
原因是,如果每個月或者每星期都去這樣煩法院,大家都會受不了,完全沒有訴訟經濟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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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68
那中古車不算代替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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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79
還是不懂,請問A錯誤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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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810
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
請問A選項的交付價值新台幣八萬元之特定中古車一輛不屬於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下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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