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就其營業事項涉訟時,有訴訟能力
(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無訴訟能力
(C)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時,受訴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法定代理人
(D)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之財產涉訟者,就該訴訟事件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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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4), B(34), C(288), D(141), E(0) #139016
統計: A(2284), B(34), C(288), D(141), E(0) #139016
詳解 (共 10 筆)
#198615
民法第八十四條(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處分"含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惟處分之能力,意在令限制行為能力人就特定財產之處分為有效,非謂已取得行為能力。
至於民法第八十五條例外有行為能力,是因為解決紛爭需求度較高,實務例外予以承認(六十四年第五次民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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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23
45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類似行為能力)
D→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完全行為能力→無訴訟能力(需法代)
例外:
A→就獨立營業部分有行為能力→64年第5次民庭決議:就其營業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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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15
第四十五條(訴訟能力)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第五十一條(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
|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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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16
民訴第51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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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742
(D)選項,訴訟能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簡單的說是指可以上法庭打官司的能力,在法律上規定原則上必須要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1069
別跟民法第84條搞混了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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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547
(C)民訴 第51條(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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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1
C 為什麼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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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05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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