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對於公司股份之轉讓,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B)股份之轉讓,未經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者,其轉讓不生效力
(C)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D)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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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4), C(10), D(12), E(0) #102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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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703
公司法第 165 條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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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73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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