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八條說明學生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表現及格之基準為何?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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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0), C(828), D(85), E(0) #162800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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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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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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