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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金門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甄試筆試 教育專業科目答案卷#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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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金門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甄試筆試 教育專業科目答案卷#16826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金門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甄試筆試 教育專業科目答案卷#16826
年份:
103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57. 教育部在民國 103 年 4 月 25 日修正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八條說明學生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表現 及格之基準為何?
(A) 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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