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成立刑法121I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則不成立犯罪。
1、甲為國營事業員工,就採購業務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具有基於政府採購法而為審標之法定職務權限,於此範圍內,當屬刑法10II中段所指之職權公務員。
2、甲加班完成審查作業之行為,僅係加速完成其本於職務所當為之事,尚無有為不實之審查等違背職務之行為。
3、又乙雖僅以鳳梨酥相贈,惟其仍與乙所求加速審查之事具有對價性,而為不正利益。
4、甲客觀上以加速審查作業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乙所給之不正利益,成立刑法121I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5、又不違背職務之賄賂未如同法122III定有行賄人之罪責,故乙雖行賄於甲求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尚不成立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