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要求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財報、帳冊、憑證等)
2.應要求提供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資料;其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知境內成員及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