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評分法與分析評分法之主要差異在於「是否將評量內容,如:申論試題,分作各區塊、部分,如:架構、立論基礎、說服力;或不分區塊、領域依整體表現,如:整體作答情形加以評定、給分。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整體評分法
整體評分法屬不分區塊、部分依整體表現加以評定、給分者。其特色在於依據整體的表現加以給分、評定,重視受測者在受測項目上整體的呈現,評分標準較籠統、抽象,如:在申論題評分上,著重在整體語意是否通順、通篇邏輯是否前後矛盾、整體說服力強度等。
但正是因為是從整體的呈現作評分,故評分者不易掌握評分要點或評分標準不一致,造成成績易受評分者主觀影響,而有失測驗的客觀性。
二、分析評分法
分析評分法屬分區塊、部分依整體表現加以評定、給分者。其特色在於將整體分作各評分部分,再依據的各部分的表現加以給分、評定,同時注重受測者在受測項目各部分的表現,而評分標準較明確、具體,如:在申論題評分上,將評分標準分作結構、立論基礎、邏輯性、說服力等各部分並分別配分,再依各部分表現情形及配分加以給分,而各部分之加總即為其總得分。
而分析評分法因為是從整體再分作各部分的呈現作評分,故評分者相對較易掌握評分要點而評分標準也相對一致,較不易發生成績受評分者影響而失客觀性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