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車行老闆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1 按民法345條規定,甲與車行老闆間就標的物及標的價金達成合意時,其買賣契約便即成立。
2 次按民法第13條、77條規定,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進行非屬其年齡及社會地位日常生活所需之法律行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此規定係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權益,避免表意人因社會經驗不足,於從事法律行為時造成自身之過當負擔。
3 然按民法83條,若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術使相對人信其有行為能力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時,該行為強制有效。其原因在於,若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以為法律行為,足見行為人已有足夠之表意能力,無需額外保護。此外,行使詐術亦為法所不許之行為,若允許法定代理人撤銷此一行為,無異於逼使相對人承擔過度之交易風險,且對表意人有過度保護之嫌。
4 依題示及上開法條,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然以偽造身分年齡之方法,使車行老闆信其有行為能力而與之訂約,其法律行為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