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之限制挑戰:「志願服務失敗」現象
除了「社會課責的壓力」以外,尚有結構性限制問題,說明如下:
(一)慈善的不足:無法提供足夠的集體性財貨與服務
(二)慈善的特殊性:偏重特殊的次級人口或團體
(三)慈善的干涉主義:由掌控慈善組織資源的來源者決定服務的對象
(四)慈善的業餘性:無法由專業人才來提供相關的服務
為解決上述問題,非營利組織近年來逐步發展新趨勢:社會企業
由非營利組織所運作,並生產能夠實踐其使命的資本,係基於永續性及企業精神的新典範。
社會企業所獲取的利益是不能分配的,而應重新投資以實踐社會企業目標,此乃非營利組織為達成經濟持續性而所作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