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
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⑶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 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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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之主張為無理由,中央政府各機關得拒絕提供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次按同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得拒絕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本題中,甲係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所需,向中央各機關申請提供所有機關員工之姓名及聯絡方式,然員工姓名及聯絡方式非係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做成或取得之訊息,且相關資訊足使他人特定個人人別資訊,對員工之隱私權造成明顯侵害,機關得拒絕公開,然相關者經徵詢意見後若同意公開,得另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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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各機關申請提供所有機關員工之姓名及聯絡
方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此乃涉及「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
私、職業上的秘密」。
關得依本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相關之人表示意見,並決定提供資訊,甲之主張提供
乃有理由。
出自公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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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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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機關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並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規定可以公開的事項,這關於到個人隱私,所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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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個資管理法其申請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