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⑶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 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 A 市政府辯稱因經費 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按國賠法地2條2項後段,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責任;同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需公務員有可歸責處方可請求,後者則為無過失責任。
按題意,A市政府之地下排水涵箱係屬公有公共設施無疑,並因其原始設計不良,屬客觀上之設置有所欠缺,不得以經費不足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又,本案係因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造成可燃性氣體外洩之侵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之風險,進而受到焚風影響而誘發氣爆。依相當因果關係判斷,箱涵設置不良造成氣體外洩,係為氣爆發生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理由,設置缺失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其次,雖有自然災害介入與該缺損共同導致結果發生,然其介入無礙於因果關係之成立,而係加速因果關係成立之情況,故主張焚風為切斷因果關係之抗辯為無理由。
居民丙得依國賠法第3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學界通說主張公有公共設施之意旨不在於所有權屬屬於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所有 而是指該物事實上處於國家管領下
司法實務上依據94年台上2327也採該學界通說 以符合國賠之立法意旨
本案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 乃客觀上具有瑕疵 不以官署主觀歸責為必要
即公有公共設施設施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 其原因為預算不足者
不得做為免責事由 凡欠缺應有的通常安全性 即屬有欠缺
故A市不得以預算不足為理由 仍應予賠償
詳解
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因設計不良,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
宅財物受損,乃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
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涵箱乃公有公共設施,其設計不良乃設置有欠缺,其後又未能修改
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等管理上有欠缺,致因焚風而氣爆,致丙人民身體、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自公職網
詳解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詳解
附近居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可以申請國賠,因為A市政府支地下排水箱設計不良,才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是屬於國賠法第3條的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和管理不當,以致人民生命身體和財產受到損害者!
而該事故發生是因為焚風的關係所造成,所以可以請求到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
詳解
市府之維護不當造成民眾 總裁常損壞 吃可以藉由 檢察官指介入調查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