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原告甲將 A 車以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 乙先給付現金 200 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 300 萬元,由乙分 3 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 300 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 300 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