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為某國立高中日間部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教師,該校總計有 18 個班級。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 5 條,每週教學節數應為 8 節,然 A 認該校學生狀況特殊,生活輔導工作吃重,應比照更高班級數而僅須教 6 節,遂向校方提出申請減授。A 之申請遭校方拒絕後,經提起訴願無果,最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駁回處分,法院應命學校將其每週教學節數減為 6 節。學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提出為何無法同意 A 所申請之理由,A 則主張原處分機關不得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更可證學校當初未為裁量,尤屬違法。請分析 A 與學校之主張何者正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