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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557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招標機關甲發現廠商乙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乃由甲向乙追繳前已發還 之押標金。試問此一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性質為何?廠商不服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雙階理論

        (1)雙階理論,係指單一社會生活事實,因法規規定或人為運作,以致區分為法律性質不同之前後兩階段。雙階理論特色在於結合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2)雙階理論源自德國行政法制,原係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補貼或補貼時,區分為不同主體與程序。行政機關於第一階段對人民申請之准駁視為行政處分(公權力行政);貸款銀行(或行政主體本身)於第二階段與申請人締結的貸款契約,則為民事消費借貸契約(私經濟行政)。我國實務見解認,兩階段理論係「前公法後私法」之兩階段法律關係。其將准否補貼貸款之決定歸入公法約束,尤其是平等原則之遵守並受司法審查所建構之理論。惟學說實務見解亦有認,雙階理論之雙階,終究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且原本一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是以,應改採修正雙階理論或一階段法律關係。

      2.追繳押標金性質與廠商不服之救濟途徑

        (1)有學者認為,依採購法73、85-1,政府採購契約訂定前之前階段招標、審標,採購法將其定位為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後階段之履約,如有爭議,則屬民事爭議,形成標準的兩階段理論。

        (2)實務見解認為,廠商對行政機關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不予發還押標金形為,屬公法上爭議,廠商不服時得經異議及申訴後,提行政訴訟。至於因履約爭議而不予發還押標金,屬私權爭執,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

        (3)據此,本題甲機關發現乙有違反採購法令行為而追繳押標金,此追繳行為性質應為行政行為,屬公權力行為。廠商如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訴訟以資救濟。

        (4)惟如前述之一階段法律關係,一般均認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故甲向乙追繳押標金,應基於原契約所生權利,性質應屬民法意思表示行為,乙若不服,應向普通法院提民事訴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