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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的公共特質 "公共性"為區分政府機關與企業組織的重要指標。
以警察機關為例 :
(一)公部門活動深受法律規章和規則之限制 : 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必須受到相關法規程序之限制
(二)權威的割裂 : 警察機關須受到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與司法機關之制衡
(三)受高度的公共監督 : 警察機關職權行使之言行,常受到媒體與人民的高度監督
(四)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甚深 : 警察機關的高階人事異動與政策方向及秩序維護的尺度拿捏,會受到各方政治壓力
(五)組織目標大多模糊不清、不易測量 : 警察法規目標廣泛、模糊,難以具體量化指標來加以衡量
(六)較不受市場競爭的影響 : 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維護,無法向民眾收取費用,因此私人企業不願提供
(七)較具有強迫性 : 警察執行勤務時,可依法採取查證、蒐集、強制等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http://www.yamol.tw/tfulltext-ROSENBLOOM.htm#99
Rosenbloom亦指出,公共行政運作的主要原則(或稱公共性):
(一)公共利益--追求的目標,公共組織存在的目的
(二)主權觀點(特質)--權威式的分配 合法的武力
→行政機關為實現主權受託者的角色:
1.行政行為具備合法拘束力
2.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3.政策倡導與辯護
4.社會代表性
5.企圖心與長遠的眼光
(三)市場競爭--合法獨佔,政府提供者為公共財,不受市場影響
(四)憲政--公共性透過憲政體制來實現
【公主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