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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15685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與乙、丙、丁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大安區某段某小段某地號及某地號等 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核准分單繳納民國(下同)111年地價稅,並核定某甲應繳納系爭土地111 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7,500元,惟某甲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大安分處乃依法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計算數額後,函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下稱A函) ,嗣經該分署以執行命令將某甲服務於第三人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戊不得向某甲清償,某甲亦不得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下稱B執行命令)。某甲不服大安分處A函,主張其已繳納上開稅款, 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請臺北分署撤銷B執行命令,並賠償其因執行命令造成之名譽及工作權所受損害,於法定期間內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您為本件訴願案件承辦人,試問:本件就A函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又如某甲係對臺北分署B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各自理由何在?又就某甲提起訴願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於訴願決定應擬如何處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