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係不合法,無羈押原因,無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
本案中,甲恐遭滅口,非有虞逃、串證、重罪且相當理由虞逃、串證。羈押係屬嚴重干預人身自由強制處分,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8條之規定,然被告滅口非屬羈押之法定原因。亦即,僅因甲涉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殺人罪,將甲予以羈押,難謂合法。
(不才的淺見)
本案羈押違法
(一)羈押事由
1.依刑訴101,此外,就某些可能反覆實施之犯罪,刑訴101-1預防性羈押。
2.針對刑訴101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釋字665認為,羈押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之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儘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唯一條件,作為刑罰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訴101第1項第3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可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