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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5847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涉嫌殺害黑幫老大乙,遭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法官訊問甲後,認為甲犯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 由認為若不羈押,甲恐遭滅口,致無法供出其他共犯,甲也當庭請求法官羈押甲。 法院遂裁定羈押甲,以保全程序進行。試問法官之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Yoee Yu
甲恐遭滅口,致無法供出其他共犯,甲也當庭請求法官羈押甲。
詳解 提供者:C.K.Yuan

羈押係不合法,無羈押原因,無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

本案中,甲恐遭滅口,非有虞逃、串證、重罪且相當理由虞逃、串證。羈押係屬嚴重干預人身自由強制處分,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8條之規定,然被告滅口非屬羈押之法定原因。亦即,僅因甲涉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殺人罪,將甲予以羈押,難謂合法。


(不才的淺見)

詳解 提供者:Dazzling John
根據刑事訴訟法102條押票及其應記載事項1.羈押被告,應用押票2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3案由跟觸犯法條3羈押理由跟事實4羈押的地方5羈押的時間跟起算日6若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的方法4由法官簽名 如題沒提到犯罪的真正的證據不可以羈押。此行為為違法羈押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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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法官之羈押裁定違法。
羈押為大於一天的人身自由限制之強制處分,對於羈押成立之要件,必須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時,法官對於羈押之裁定始為適法。羈押的原因有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串滅證之虞、有足以認定有逃亡的事實者、有足以認定有串證或滅證之事實者。若有羈押原因,非予以羈押,始難使後續追訴、審判、執行流程順利進行者,使可羈押之,此為羈押之必要性。若有犯罪嫌疑,且具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性,則可以以交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為確保後續追訴、審判、執行流程能順利進行。此外,對於羈押原因,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造成社會治安的危害,如縱火罪、竊盜罪、性相關犯罪、殺人罪等,則可以為預防性羈押,此也為可羈押之原因。
在本題之中,甲之犯罪嫌疑重大,符合羈押對於犯罪嫌疑之要求。然而甲之羈押原因並非前述有可能串證或滅證之虞、亦非有逃亡的可能性,並且也無事實足以認定甲有可能反覆實施殺人之可能性,因此並不合於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且亦無討論是否有羈押之必要性之必要,此羈押裁定違法。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本案羈押違法

(一)羈押事由

1.依刑訴101,此外,就某些可能反覆實施之犯罪,刑訴101-1預防性羈押。

2.針對刑訴101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釋字665認為,羈押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之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儘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唯一條件,作為刑罰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訴101第1項第3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可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詳解 提供者:楊東晨
是合法的